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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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6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劉孜育 相對人 吳佩蓉
周忠賢 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法院認無管轄者,得由聲請人聲請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並非本院管轄之區域,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政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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