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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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原告欣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燕雪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號8、9樓」,有被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又遍觀原告所提系爭訂單並無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且原告所具書狀復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