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陳嘉俊 被告 甘偉鴻 上列被告甘偉鴻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8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陳嘉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林幸怡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