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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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德選任辯護人李采霓律師被告郭廷南
張秀蓉 張曉菁 上三人之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德、郭廷南、張秀蓉、張曉菁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葉力旗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