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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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129號聲請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莊麗仙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