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9號反訴原告台灣傑出企業經理人協進會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銀柱 訴訟代理人 林進驊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茗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