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4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41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
被   告  黃玨庭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296元,其中新臺幣83,716元自民國
90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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