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809號
原 告 孫兆玄
被 告 王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106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5年7月17日因操作自動提款機不慎,而將其
本人帳戶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4,000元匯至被告所屬之郵局局
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原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匯款至被
告上開帳戶,被告受有不當得利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存簿往來明細資料為證(參卷附壢小卷第4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