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崇文 等間聲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蔡崇文等2人應將嘉義縣○
○鎮○○段○○○○○○號土地及其上房屋應有部分2分之1,於
民國95年3月16日以贈與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本院衡諸
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且聲請人主張撤銷之法律關係,距今已
逾10年以上,亦已逾權利行使除斥期間,揆諸首揭說明,顯
無調解之必要,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