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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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第二審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部分,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甲○○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另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部分仍得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