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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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3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上午9時
35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