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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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