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3年度上訴字第1642號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345號中華民國93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7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在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與信用卡上偽造乙○○之署押、在附表二編號1至23、30至36所示特約商店之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及在附表三編號1至13、15、17至21、23至25、27至30、32、33、36所示特約商店之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85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51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86年11月28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17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88年7月20日縮短刑期而執行完畢(起訴書誤載執行完畢日期為88年7月27日)。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於89年4月間,未經其妹乙○○之同意,擅自持乙○○之身分證件,冒用乙○○之名義,分別向台灣協富信用卡公司玉山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乙○○之簽名,進而持向台灣協富信用卡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嗣經上開發卡銀行核准發卡後,甲○○分別在台灣協富信用卡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上偽簽乙○○之姓名,足以表示乙○○於信用卡有效權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辯識及證明,並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分別持台灣協富信用卡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所核發之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23、30至36所示及在附表三編號1至13、
15、17至21、23至25、27至30、32、33、36所示特約商店,冒用乙○○名義刷卡消費,並以複寫方法在二聯式簽帳單上顧客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偽造乙○○之簽名,作為以乙○○名義消費,允諾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思表示,而偽造簽帳單之私文書,再將該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交付該特約商店店員,使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23、30至36所示及在附表三編號1至13、15、17至21、23至25、27至30、32、33、36所示金額之財物予甲○○。
復承續上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持上開台灣協富信用卡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所核發之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編號24至29及附表三編號14、16、22、26、31、34、35之銀行自動付款機,冒用乙○○名義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使該自動付款機陷於錯誤,而由自動付款機詐領現金(因非到特約店偽簽簽帳單消費詐騙財物,故無被告偽造乙○○之簽帳單),足生損害於特約店及實際發卡之台灣協富信用卡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總計以玉山商業銀行之上開信用卡共詐騙新台幣(下同)八萬八千四百七十九元之財物(其中附表三編號14、16、22、26、31、34、35係至銀行提款機以密碼操作而騙取預借現金);以臺灣協富信用卡公司之上開信用卡共詐騙九萬四千八百九十七元之財物(其中附表二編號24至29係至銀行提款機以密碼操作而騙取預借現金)。嗣因甲○○冒名刷卡之費用未付,經上開發卡銀行向乙○○催繳時,乙○○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對於其以其胞妹乙○○之名義向台灣協富信用卡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在信用卡上簽乙○○之名而持向附表二、三之特約店簽帳消費之事實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以伊胞妹乙○○之名義向台灣協富信用卡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在信用卡上簽乙○○之名而持向特約店簽帳消費之行為,均有經乙○○之授權同意云云。惟查: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93年7月30日行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表示(見原審訴緝卷第180頁),並經告訴人乙○○於偵查中指述甚詳,復有翻拍照片2張、台灣協富信用卡公司與玉山商業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1份、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之乙○○遭冒用刷卡消費明細表2張、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3年12月1日以玉卡字第04112304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7張、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5年1月17日(95)聯卡會計字第020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3張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乙○○在臺灣協富信用卡公司明細表1份(按臺灣協富信用卡公司在臺之信用卡業務目前已由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附卷可稽,是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一般持信用卡交易時,特約商店人員交付予持卡人簽名之簽帳單係一式二聯(刷卡機刷卡方式)或一式三聯(手動刷卡方式),經持卡人簽名後,由持卡人提出交付予特約商店人員,表明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之意,是該等簽帳單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而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之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其性質上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於信用卡持卡人簽名欄偽簽乙○○姓名並行使部分)、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於信用卡申請書、簽帳單上偽簽乙○○之署押並行使部分)、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偽造乙○○之姓名分別於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持卡人簽名欄、簽帳單等文書上偽造乙○○署押,係偽造私文書(或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或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或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或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行為,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詐欺取財罪及一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至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分別在台灣協富信用卡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上偽簽乙○○之姓名之犯行,及被告至銀行自動付款機,冒用乙○○名義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使該自動付款機陷於錯誤,而由自動付款機詐領現金之犯行起訴,然此部分與上開已起訴成罪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原審以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總計以玉山商業銀行之上開信用卡共詐騙八萬八千四百七十九元之財物(其中附表三編號14、16、22、26、31、34、35編號係至銀行提款機以密碼操作而騙取預借現金);以臺灣協富信用卡公司之上開信用卡共詐騙九萬四千八百九十七元之財物(其中附表二編號24至29係至銀行提款機以密碼操作而騙取預借現金),而原審卻誤認係總共詐騙八萬八千四百七十九元,即有未洽。另原審僅就附表一編號1、2之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乙○○之署押宣告沒收,並未依法就在附表一編號3、4所示信用卡上偽造乙○○之署押、在附表二編號1至23、30至36所示特約商店之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及在附表三編號1至
13、15、17至21、23至25、27至30、32、33、36所示特約商店之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宣告沒收,亦有未洽。
另被告分別在台灣協富信用卡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上偽簽乙○○之姓名之犯行,及被告至銀行自動付款機,冒用乙○○名義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使該自動付款機陷於錯誤,而由自動付款機詐領現金之犯行雖未起訴,然此部分與上開已起訴成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判,原審卻漏就此部分審判,則有未洽。是被告否認犯罪而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及量刑過重,雖非有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與告訴人業經達成和解等一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在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與信用卡上偽造乙○○之署押、在附表二編號1至23、30至36所示特約商店之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及在附表三編號1至13、15、17至21、23至
25、27至30、32、33、36所示特約商店之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另被告至如附表二編號24至29及附表三編號14、16、22、26、31、34、35之銀行自動付款機,冒用告訴人乙○○名義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使該自動付款機陷於錯誤,而由自動付款機詐領現金,因非到特約店偽簽簽帳單消費詐騙財物,故無被告偽造乙○○之簽帳單,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1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名稱│├───┼───────────────────────┤│1│台灣協富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之申請書│├───┼───────────────────────┤│2│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之申請書│├───┼───────────────────────┤│3│台灣協富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4│玉山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二:盜刷台灣協富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一覽表┌──┬─────┬──────┬───────────┐│編號│消費日│消費金額(元)│特約商店名稱│├──┼─────┼──────┼───────────┤│1│89.06.15│389│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89.06.15│21050│惠勝通訊股份有限公司│├──┼─────┼──────┼───────────┤│3│89.06.16│18000│久龍家具行│├──┼─────┼──────┼───────────┤│4│89.06.16│8545│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5│89.06.17│1331│食動餐廳股份有限公司│├──┼─────┼──────┼───────────┤│6│89.06.18│472│家福股份有限公司│├──┼─────┼──────┼───────────┤│7│89.06.18│4107│家福股份有限公司│├──┼─────┼──────┼───────────┤│8│89.06.18│3300│王品台塑牛排股份有限公│││││司│├──┼─────┼──────┼───────────┤│9│89.06.19│1180│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0│89.06.26│2890│昇財麗禧三溫暖│├──┼─────┼──────┼───────────┤│11│89.06.27│129│新學友-昌平│├──┼─────┼──────┼───────────┤│12│89.09.09│477│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3│89.09.10│650│巴里島汽車旅館│├──┼─────┼──────┼───────────┤│14│89.09.15│420│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5│89.09.16│10000│久龍家具行│├──┼─────┼──────┼───────────┤│16│89.09.21│40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7│89.09.22│548│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8│89.09.24│2000│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明分公司│├──┼─────┼──────┼───────────┤│19│89.09.24│1111│陶園茗股份有限公司│├──┼─────┼──────┼───────────┤│20│89.09.27│129│台灣新學友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21│89.09.27│198│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2│89.10.01│1074│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3│89.10.01│70│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4│89.10.04│2000│台北富邦銀行│├──┼─────┼──────┼───────────┤│25│89.11.08│2000│台北富邦銀行│├──┼─────┼──────┼───────────┤│26│89.12.16│2000│台北富邦銀行│├──┼─────┼──────┼───────────┤│27│90.01.08│1000│國泰世華銀行│├──┼─────┼──────┼───────────┤│28│90.01.08│1000│國泰世華銀行│├──┼─────┼──────┼───────────┤│29│90.02.07│2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90.02.07│302│三次方書局│├──┼─────┼──────┼───────────┤│31│90.02.10│180│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2│90.03.08│920│員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員村中清 │├──┼─────┼──────┼───────────┤│33│90.03.18│1000│日本東方精品生活館│├──┼─────┼──────┼───────────┤│34│90.03.18│1490│家福股份有限公司│├──┼─────┼──────┼───────────┤│35│90.03.19│1500│頂好眼鏡行│├──┼─────┼──────┼───────────┤│36│90.03.20│1032│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金額總計│94897元│└────────┴──────────────────┘附表三:盜刷玉山銀行信用卡一覽表┌──┬─────┬──────┬───────────┐│編號│消費日│消費金額(元)│特約商店名稱│├──┼─────┼──────┼───────────┤│1│89.09.15│1209│愛的世界│├──┼─────┼──────┼───────────┤│2│89.09.16│1096│中友百貨│├──┼─────┼──────┼───────────┤│3│89.09.16│597│家樂福│├──┼─────┼──────┼───────────┤│4│89.09.16│498│家樂福│├──┼─────┼──────┼───────────┤│5│89.09.17│1070│台塑加油站│├──┼─────┼──────┼───────────┤│6│89.09.18│10000│久龍家具行│├──┼─────┼──────┼───────────┤│7│89.09.18│12000│久龍家具行│├──┼─────┼──────┼───────────┤│8│89.09.18│15000│久龍家具行│├──┼─────┼──────┼───────────┤│9│89.09.18│1000│珈珞尼服飾店│├──┼─────┼──────┼───────────┤│10│89.09.19│2607│和信電訊│├──┼─────┼──────┼───────────┤│11│89.09.20│13000│久龍家具行│├──┼─────┼──────┼───────────┤│12│89.10.04│1148│家樂福│├──┼─────┼──────┼───────────┤│13│89.10.18│500│志信運輸倉儲│├──┼─────┼──────┼───────────┤│14│89.10.28│3000│富邦銀行│├──┼─────┼──────┼───────────┤│15│89.11.09│2070│美商如新│├──┼─────┼──────┼───────────┤│16│89.11.11│1000│中國國際商銀│├──┼─────┼──────┼───────────┤│17│89.11.11│477│家樂福│├──┼─────┼──────┼───────────┤│18│89.11.13│92│新學友(昌平店)│├──┼─────┼──────┼───────────┤│19│89.11.22│409│遠百企業│├──┼─────┼──────┼───────────┤│20│89.11.22│1266│遠傳電訊│├──┼─────┼──────┼───────────┤│21│89.11.22│2654│和信電訊│├──┼─────┼──────┼───────────┤│22│90.01.04│3000│富邦銀行│├──┼─────┼──────┼───────────┤│23│90.01.13│130│新學友(大雅店)│├──┼─────┼──────┼───────────┤│24│90.01.13│35│新學友(大雅店)│├──┼─────┼──────┼───────────┤│25│90.01.13│25│惠康百貨│├──┼─────┼──────┼───────────┤│26│90.02.07│2000│中國信託│├──┼─────┼──────┼───────────┤│27│90.03.09│2301│中友百貨│├──┼─────┼──────┼───────────┤│28│90.03.10│125│新學友(昌平店)│├──┼─────┼──────┼───────────┤│29│90.03.12│1000│員村加油站│├──┼─────┼──────┼───────────┤│30│90.03.16│570│快雪時晴飲食店│├──┼─────┼──────┼───────────┤│31│90.03.17│3000│富邦銀行│├──┼─────┼──────┼───────────┤│32│90.03.18│581│家樂福│├──┼─────┼──────┼───────────┤│33│90.03.19│556│家樂福│├──┼─────┼──────┼───────────┤│34│90.05.01│1000│富邦銀行│├──┼─────┼──────┼───────────┤│35│90.05.20│3000│富邦銀行│├──┼─────┼──────┼───────────┤│36│90.05.20│463│家樂福│├──┴─────┼──────┴───────────┤│金額總計│88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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