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建清┌────────────────────────────────────────────┐│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或│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到期日│(新臺幣)│││├─┼─────────┼─────────┼──────┼──────┼─────┼──┤│01│宸英通運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93年11月30日│112,427元│DI0000000││││司│份有限公司東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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