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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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8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被 告 張孝庭 (原名 張國華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