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83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被   告  李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叁仟零捌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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