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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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名譽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