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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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文彬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文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文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孫文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判決書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受刑人孫文彬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9月3日15時│99年9月20日上午│99年11月3日上午│││許│11時許│11時許(聲請書誤│││││載為99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086號│字第3448號│字第863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9567│99年度易字第3079│100年度訴字第8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29日│99年12月3日│100年4月1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27日│100年5月2日│││日期││││├───┼────┼────────┴────────┼────────┤│備註││上開編號一、二所示之有期徒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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