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17號

原告 楊恩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宛庭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877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7月14日

114年8月17日

(35/365)

3%

2,876.71元

小計

2,876.71元

合計

100萬2,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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