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17號
原告 楊恩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宛庭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877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7月14日
114年8月17日
(35/365)
3%
2,876.71元
小計
2,876.71元
合計
100萬2,8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