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曾怡君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0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請求金額
12萬1,355元。
12萬1,355元
2
利息
其中11萬7,291元,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7月20日止(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戳章可憑,見114年度司促字第12699號卷第6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1,735元
合計
12萬3,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