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曾怡君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0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請求金額

12萬1,355元。

12萬1,355元

2

利息

其中11萬7,291元,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7月20日止(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戳章可憑,見114年度司促字第12699號卷第6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1,735元

合計

12萬3,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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