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285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心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723元(計算式:本金452,324元+起訴前利息1,399元=453,7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