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1號
原告 林建成
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 律師
兼上列4人 林銓居
訴訟代理人
被告 黃錦鏜
兼上列5人 林建功
訴訟代理人2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依原告114年8月14日民事訴之變更㈡狀主張之分割方法合併分割兩造共有10筆土地,因計算上無法整除,部分共有人依其等應有部分換算就10筆土地合併後應分得之土地面積不相契合,兩造應於7日內以書狀表示是否同意分配取得之面積不足其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者不互相補償?如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應予補償,補償金額應為若干,並應提出計算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