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320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202號

原告 薛凱英

被告 郭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0年12月8日、101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4萬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5%算,清償期限分別為101年1月8日、102年1月4日,雙方並立有借據。詎被告屆期不為付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10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2紙影本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145號卷第13頁),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4萬元,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元,及自10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