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О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丙○○
乙○○丁○○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О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丙○○
乙○○丁○○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