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7號聲請人 郭豐峻 相對人永利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國瑞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永利達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