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張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年3月4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於100年5月23日訊問被告,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李俊彥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