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婉諭被告王俞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婉諭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婉諭因被告王俞俊犯強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俞俊因強盜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王婉諭於99年8月20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惟被告王俞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8月20日刑事保證金收據、分別通知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73號送達證書二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1年3月26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10005409號函暨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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