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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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 林秋趛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范志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 林賢清 之財產總歸戶證明文件,並查報系爭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羅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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