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顏正順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被告 黃慶輝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送達代收人 童奕川 上列被告黃慶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偉光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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