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務人三品堂文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