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博成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7901、11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博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