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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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簡字第54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孟柔
被 告 彭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8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算之利
息,暨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在民國93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50,000元,約定依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利息,應
依約攤還,預期依給付違約金。被告僅繳息至95年4月20日
,尚欠本金246,714元及利息未清償完畢,爰依消費借貸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資料及契約為證,是本院
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