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高沛霖
陳光璞 相對人雅藝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記一 相對人甲○○
丙○○戊○○丁○○己○○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零肆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壹拾玖萬零肆佰柒拾陸元││├────────┼─────────────┼──────────────┤│送達郵費│壹仟貳佰陸拾元││├────────┼─────────────┼──────────────┤│本件程序費用│叁佰零陸元││├────────┼─────────────┼──────────────┤│合計│壹拾玖萬貳仟零肆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