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司雄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施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尚廷施清杉 之繼承人、 施威凱 即施
  清杉之繼承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
  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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