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495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陳一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之記載有如主
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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