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羅志偉
被 告 王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