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呂武麟
相 對 人  郭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
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事由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由
本院103年度桃小字第300號受理中),因聲請人係無資力
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
示,聲請人101年度所得新臺幣2萬餘元,名下無供自用之
房地,足認聲請人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對
相對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
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並非顯無勝訴之
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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