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游玉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玉美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
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蓋調解程序需當事人兩造皆於期日到場
始能進行協調,而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
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判決,是以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意旨參照)。又調解之聲請,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金融機構,主張相對人積欠債務聲請調解,經
查,本件債務係本於兩造間之信用卡貸款而有所請求,且聲
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業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816號核發支付命令,並經確
定在案,本得依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聲請人復就同一事
件聲請調解,可認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爰
依首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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