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5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陳傳明
被 告 余家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