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13號
原 告 楊仲森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處
法定代理人 洪天財
訴訟代理人 江永煌
陳文彥
鄭文哲
被 告 林泰平
楊啟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