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東隆 等人之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被告「 柯莊 茶花」、「 陳金鎮 」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
謄本。
二、被告「柯莊茶花」、「陳金鎮」如已過世,併補正其全體繼
承人(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訴之聲明有關「予以裁判分割」,應為如何之分割?有關和
美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資料,請速閱卷。
四、按前各項查得結果,補正本件被告姓名及地址,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