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聲字第39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楊政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建華 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雖
提出聲明異議狀,但其真意顯係不服原裁定而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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