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36號
原 告 裕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惟科技有限公司、 林哲明 、 蔡永慶 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2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