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749號
原   告  潘健忠
被   告  李鈞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報足以認定系爭車
輛(即原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車輛)交易價額之資料,以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
30日送達原告(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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