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相 對 人 艾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理由欄二(三)倒數第2行關於「46,171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28,484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