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93號
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林倩瑋
原告因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鑫食品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3,60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