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247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劉木成
訴訟代理人 李怡昕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劉呂素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反訴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276元,
依法應徵收裁判費2,430元。惟反訴原告已於民國107年9月1
8日暫先繳納裁判費5,84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
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3,41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
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