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娟選任辯護人江宜蔚律師
陳志峯律師被告 宋隆海
呂佑辰 (原名 呂理君 ) 陳文豐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告 黃再雄 選任辯護人 林耀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023號、101年度偵字第3024號、101年度偵字第4716號、101年度偵字第471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