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號原告 林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珍犁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經認證之結婚公證書,並補辦理結婚之戶籍登記,及具狀對被告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