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315號聲請人 蔡昌宏 關係人遠東複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遠東複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7日發函准予備查在案。因該公司尚有部分債務未處理完竣,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
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瑞標